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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进行判决之后,当事人需要在一定的时间来执行法院的判决,如果当事人有执行能力,但是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犯罪,这个时候对方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
人民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拒不执行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现场填写,
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裁定罪处以刑罚。
扩展资料:
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包括帐号。
帐户、来往帐目和存款余额。冻结,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法律文书所确认权利的实现,不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取、转移。划拨,是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强制转让给权利人的措施。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 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合法收入,交给权利人。
有关单位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有义务协助从被执行人收入中取出扣留部分交人民法院或权利人,此措施适用于公民个人金钱的执行。
3、查封、扣押、冻结、变实、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此措施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形财产的执行。
查封是一项临时性措施,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贴上人民法院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使用、转移或处分。?
扣押是一项临时性措施,把被执行人的财产送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或就地保存,禁止任何人使用、处分或转移。
查封、扣押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其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 履行。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变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商店等部门代为出卖或收购,以所得现金偿还权利人。
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查封、扣押的财产,用公开的方式,让买受人用竞争的方法出价,确定买卖关系,将所得现金偿还权利人。
拍卖是实现财产换价的一种较为公平合理的方法。对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则应交有关部门按国家价格收购,即不适用拍卖也不适用变卖。
4、搜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瞒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敢搜查措施是民事执行中最严厉的一种,目的在于查获当事人隐匿的财产以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搜查只能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进行。
且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并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使被执行人有隐藏财产的行为,也不得对被执行人实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和票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8条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可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此措施可以适用于买卖房屋、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宅基地纠纷和土地使用纠纷。
7、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
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但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施以人身强制,如婚姻案件法律文书指定被执行人变更或放弃子女的监护权,交付子女的行为不能作直接强制,可以通过其他执行方式。
8、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并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9、继续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采用上述几项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由其继续履行义务。
有两种情况不适用继续执行:
(1)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宣告破产还债,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2)公民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莫某某在被告人韩某某的矸石矿工作时摔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2009年9月,莫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韩某某。
2010年9月,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韩某某赔偿莫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韩某某未主动履行,莫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8月,莫某某和韩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韩某某在两年内分四期给付莫某某20万元。
莫某某放弃其余本金及全部利息。2012年11月底,韩某某依照约定支付莫某某10万元后,就再没有按照协议履行。2014年12月,莫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要求韩某某履行原人民法院判决。法院经调查发现,韩某某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银行共计取款7万元,但均未用于赔偿莫某某,而是用于乘坐飞机旅游和其他高消费。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将其收入用作其他消费而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致使申请人未能得到赔偿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遂于2015年9月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韩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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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拒执罪判多少才合适
法律主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罚金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是: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倘若没有能力执行的,比如本身自己就没有财产,这种就属于无法履行,而不是拒不执行。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客观: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本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何严重的行为。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本罪。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本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一、法院拒执罪判多少合适 我国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罚金 。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2、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 诉讼 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3、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4、客观方面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 证据 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实施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对于法院的正常活动和权威是一种损害。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执行难”,是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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