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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有哪些
1、破产管理人只在破产程序中出现,关于报酬的规定为:
(1)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法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2)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方式由人民法院确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条
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二、遗产管理人有报酬吗
遗产管理人是有报酬的。遗产管理人是:首先可以由遗嘱人确定,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债权人可以申请更换。
法律分析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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