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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1、 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的要求。
2、 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
3、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4、 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 破产清算 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 破产重整 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管理人 资格认定有哪些 我国《 企业破产法 》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根据 债务人 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的 清算 组或者依法设立的 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 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债权人 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同时,《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列席 债权人会议 ,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回答询问;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 诉讼 ,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管理人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有关的问题处理涉及到的法律条例的获悉以及解决都是通过破产管理人进行的操作,所以有关的当事人在案件的处理中需要积极的配合破产管理人,这样自己的事情解决就会减少不少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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