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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义务是情愿、志愿、应该。“权利”的对称。①又称“社会责任”、“直接社会义务”。社会普遍认为的为了满足一定社会关系参加者享受直接社会权利,其他人应作出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
是客观的社会规律、人们日常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直接作用的结果,一般为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所确认。这种意义上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直接基础和社会内容。②“法律权利”的对称。又称“法律义务”。
法律规定权利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责任,是保证法律权利得以实现的条件,是国家对一定的直接社会责任的确认,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根据宪法和各部门法以及其他标准,可以对法律义务作出不同种类的划分。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法律义务同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不同,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见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为自己所有的权利,同时有付给货款的义务。
教育法律法规之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如下:
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展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学生行为标准,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资料扩展:
学生,也叫学子;一般指正在学校、学堂或其他学习地方受教育的人,而在研究机构或工作单位(如医院、研究所)学习的人也称学生,
根据学习的不同阶段,我们可以把学生分为:幼儿园学生、小学生、中学生、高等院校学生(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等。学生是一种身份的名词,具有学籍的人都统称学生。
学就是学习,生是人的意思,学生,就是学习的人,学习的主体。学生一般指正在学校或其他地方(军队等)学习的人。
受教育的人或在研究机构,工作单位学习的人也自称学生。一般的分类有: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
健康教育是以促进健康为核心的教育。通过有计划地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与公共卫生意识,掌握必要的健康知识和技能,
促进学生自觉地采纳和保持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减少或消除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为一生的健康奠定坚实的基础。
学生体质和健康监测看重的不只是数据变化,更重要的是提示人们,健康教育不只体现在体育课上,更是一项系统工程。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依然任重道远。
一、学生的权利
具体来说,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儿童主要享有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考试中如果问到受教育者的最基本的权利,对应的是受教育权而不是人身权,因为人身权对应的是受教育者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人身权主要包括下面四种,这里主要是以单选题的形式考察知识。
1.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有时在题目当中会遇到另一种表述:身心健康权。
2.隐私权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个知识点的考察主要牵扯以下几种形式:教师和家长私拆学生的信件、日记。还有一种考法是教师公布学生的成绩名次,也属于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
3.人身自由权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学生搜查侵犯的并不是隐私权,因为搜查会干涉到学生的人身自由。
4.人格尊严权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里凡是牵扯到体罚的行为都是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二)财产权
在财产权当中,考试涉及较多的知识点是著作权。如果题干中说明教师利用学生的作品发表论文获奖,侵犯的就是学生的著作权。
(三)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受教育者最基本的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这里比较常见的考法包括:教师讲不听话的学生赶出教室,侵犯的就是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让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在家自习不用来参加公开课了,侵犯的也是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学生的义务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这些义务是我国《教育法》对学生应尽义务的最基本要求。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多选题考察,有的时候会把权利和义务混在一起考察,需要注意的是二者之间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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