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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房企负担、降低购房门槛……20条利好措施出炉,这个西北省会城市给楼市“松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按最低标准执行、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质房企兼并收购困难房企的贷款支持、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30%……
近日,兰州市政府出台了《兰州市落实强省会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1号)》(下称“《措施》”)。具体来看,《措施》共计发布20条具体实施意见,旨在减轻房企负担,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
“兰州的楼市松绑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与近期全国多地出台的房地产利好政策不相上下,某些方面甚至更为强劲。”有熟悉兰州市房地产市场人士告诉记者,从《措施》透露的信号来看,兰州市从“开发商拿地”到“购房者买房”等都环节均有一定放松。
土拍、贷款政策现利好,房企资金压力或得到有效缓解
记者注意到,除了优化审批、加快项目开发建设被列入议程外,《措施》在“土拍”、贷款等方面的提出具体办法或将进一步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
首先来看,为减轻房企负担,《措施》提出合理确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自4月1日起,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按规定最低比例(挂牌起始价的20%)执行,剩余款项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年内缴清。
“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降至20%的力度还是挺大的。”某一线房企甘肃分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兰州国有土地竞拍保证金缴纳比例约为挂牌起始价的50%,有些项目甚至需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竞拍保证金。
事实上的确如此,2021年底兰州市安宁区一处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公告显示,编号为G2126的宗地占地面积为23150.4平方米,起始价约为2.8亿元,意向方需缴纳竞买保证金2亿元方可参与竞买。简单计算可知,该地块竞拍保证金缴纳比例已超过挂牌起始价的70%。
其次,兰州的楼市“松绑”措施对土地出让价款和储备土地补偿款支付期限等作出调整。在具体办法上,措施提出2021年1月1日以后公开成交并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足额支付首期出让价款的项目或企业,经批准,可适度延长剩余款项的支付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该政策“福利”明确只受用于因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环境保护等或因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从未能按照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储备土地补偿款的项目或企业,但有房企开发人士告诉记者,兰州市今年1月以来成交的项目基本都受到疫情影响,预计相关企业均能享受到“延期半年支付土地款”的政策。
另外,《措施》提出加大项目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重点支持优质房企兼并收购困难房企项目。为更好“激励”银行对优质房企房贷,措施意见表示将对支持开发贷款、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新增财政存款、基金账户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限售放松、二套房首付比例由50%降至30%,购房门槛进一步降低
在为房企减负的同时,兰州市还在降低购房门槛等方面对原有政策进行调整,放宽购房政策,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
《措施》提出,降低个人购买住房门槛。个人通过商业银行和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同时,为减轻个人住房消费负担,《措施》提出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力度,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按照兰州此前的购房政策,兰州市政府于2017年8月25日发布《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通知》,其中提到,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30%,第二套为5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以及6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
在公积金政策方面,最新《措施》明确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个人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身职工为60万元,双职工为70万元。全面推行“公积金 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拓展“冲还贷”线上渠道,减轻职工购房还款压力。
在支持孝老抚育住房需求上,《措施》提出,对在兰州工作、生活的成年人需将异地居住的父母等近亲属接来兰州居住的,给予支持,允许其家庭在限购区域内新购一套住房。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两孩或三孩的家庭,允许其在限购区域内新购一套住房。
有从事房地产中介人士告诉记者,该条“利好”政策意味着兰州将放开户籍限制,外地购房者的购房门槛将大幅降低。
房价行情网统计数据显示,今年3月全兰州新房新均价为9621元/㎡,与上月持平;兰州市主城区新房均价为12327元/㎡,与上月相比下降0.08%;二手房均价为12243元/㎡,与上月相比下降1.4%。
甘肃某地产企业人士告诉记者,自2022年开始,全兰州新房均价就一直保持在万元以下,加之疫情影响,楼市总体呈现出“较为冷清”的状态。
随着楼市“松绑”政策出台,兰州房地产市场活力有望得到提升。
“开发商的开发压力减小,购房者的购房门槛降低。”安居客兰州相关人士表示,坚持“房住不炒”,市场上的新房和二手房公共配套将不断完善,人们的居住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对激发兰州房地产市场活力有积极意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预防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安全使用、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燃气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其燃气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行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引导燃气用户节约用气,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第七条 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管理机构、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行业培训教育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督促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能源利用规定以及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由有规划职权的市、县及红古区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无规划职权的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第十一条 本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列入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非由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基本程序进行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燃气建设工程选址和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法从事作业活动。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建设档案。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规划建设燃气应急气源储备基地,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跨行政区域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其他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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