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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发包方自筹。
第二条 工程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天
第四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第五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
第六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七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八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九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汉语。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相关验评标准、施工规范。
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壹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甲方代表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发包或监理方验测引入施工现场通知承包方现场书面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一周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后每月5日前报下月相关施工进度计划及资金用量计划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通用条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负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同本工程有关的外协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出境展,并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因他人阻工所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一周内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基础、主体
六、合同价款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定额计价方式。按现行的《 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表》及取费标准、预算工资单价结算;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月《 建设工程招投标参考资料》(市场造价信息价)或建材市场价计取;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开工前一周内,预付合同价款总额的 10% 。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造价暂定为¥。基础完成支付合同价总额的 20% 进度款,主体完成支付合同价总额的 20% 进度款,竣工后支付合同价总额的 10% 。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书,60日内审计完成,除扣留5%保修金外余款7日内付清。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情况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双方约定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承包方发生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及借用资质的行为,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工程合同价的20%的违约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确无实质进展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合同解除,由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无条件承担(2)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我方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查封及涉案、涉诉的,应由承包方及时消除对发包方的影响,若造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经济损失、银行信誉等,除赔偿发包方经济损失外,承包方应对发包方承担合同价的10%的违约金。
十一、其他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肆份。
47.补充条款 :发包方要及时解决设计、变更、协调工作,由于发包方工作人员推诿或不作为,引起承包方工期和费用损失,发包方要负责赔偿。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工程
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_50 年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5 年;
⒊ 装修工程为__2__年;
⒋ 排水管道为__2__年;
⒌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
⒎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2年月日 2012年月日
建设施工合同可以开发票
分包人 发包人 承包人三者的关系?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合同,一是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二者区别如下:,(一)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二)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三)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四)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五)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六)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七)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八)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一)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二)竣工后一次结算,完成工程后一次性付清款项。,(三)分段结算,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四)目标结算方式,按完成工程目标进行结算。,(五)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在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着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的同意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建设项目分包给他人,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也得对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通常说来,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负责,并不直接向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为了维护发包人的利益,保证工程的质量,民法典适当地加重了分包人的责任,即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分包的工程出现问题,发包人既可以要求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一、分包人、发包人、承包人三者的联系:
发包人将劳务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因一个人不能完成,又叫来人从总包的劳务中分一些出来,分给别人做,别人就是分包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二、分包人、发包人、承包人三者的区别
1、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2、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3、分包人是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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