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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经营困难,有些企业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终止后,应按照《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设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对外所有民事行为,包括起诉、诉讼在内以清算组的名义进行,清算组催收债权,有利于清算企业及其股东与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
公司终止后,该公司股东有义务组织设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直接受偿,起诉清理所得财产偿还债务.
公司终止并未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可不可以以原公司名义起诉申诉.该公司股东可不可以直接以原告身份起诉主张公司债权.但是,股东作为应诉被告,可以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清理得到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这个判决的效力和清算组织.在执行阶段,如果股东仍怠于清算,债主可以申请法院判决债主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
实践中,一家公司在起诉、诉讼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但诉讼开始后公司中止的情况下,作为公司的股东和出资者必须积极设立清算组织,可以将诉讼主体从中止公司变更为清算组织.由于清算组管理的是原单位的财产,所以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来源于单位,对原单位有完整的继承性,可以延续原单位的行为,但不能否定原单位已经做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管是诉讼一审、二审、重审还是执行阶段,都可以将清算组改为新的诉讼主体.
公司破产后,应按以下顺序偿还债务:
1、破产企业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不足.企业员工的权益首先要受到保护,破产企业员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优先支付,保障员工再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求.
2、破产企业欠税.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破产企业借的税金也必须优先偿还.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偿还企业借的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钱.
另外,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和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偿还的财产.因为当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作为抵押物或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实际上已经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不能再行使权利了.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和其他抵押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偿还抵押物和其他抵押物的权利.抵押物和其他担保物的价格超过担保的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是破产偿还的财产.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营业执照过期并不必然导致企业 诉讼主体资格 的消灭。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过期,因其债权责任引发的纠纷,该企业法人可否作为诉讼主体,应依下列两种情形分别确定:一、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虽然工商行政部门未吊销其营业执照,但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具有独立的财产、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视为已丧失法人资格,其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也依法转移致企业法人清算组或者清算责任人,清算组或者清算责任人以其清算财产承担其民事责任。二、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已届满,还未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法人注销手续,但是,该企业法人仍具有独立的财产、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工作人员,应当视为其法人资格尚未丧失,因其债权债务引发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仍合法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 办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都要对一部分违法经营的企业(本文中仅指企业法人)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其数量是很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时,诉讼主体该如何确定以及民事责任该如何承担,是困扰司法实践中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时的一个难题。立法机关和最高法院对该问题又没有作出过明确、详细的相规定,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使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在此,笔者就对该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要解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首先要探讨一下该类企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的问题,关于该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 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的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乃是企业独立人格被全面永久地剥夺,企业自此消灭。法人资格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已终止,不能不应再以适格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因此,只能以其清算组的名义参与诉讼或以其股东的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等于企业立即消灭,企业仅是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机关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其仍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24号函也肯定了这一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原则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其名义参与诉讼,这是因为:(一)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企业法人的终止,法人资格的消灭应以办理注销登记为标志。公司从出生(设立)到死亡(终止),其标志是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即从开业登记开始,到注销登记为止。在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而吊销营业执照只是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其法律后果只是使企业丧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并不能产生企业终止的法律后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的只是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再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活动只限于清理债权、债务,如进行诉讼,自然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资格是存在的,如果不存在,从何谈起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违法被撤销,企业就会恢复生产经营资格,继续开展生产经营。从此也可以看出,那种以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就终止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第一种观点依据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第10条规定,隐含着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这样规定混淆了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两个概念的不同含义,是不正确的。吊销营业执照解决的是对企业违法经营的处罚问题,而注销登记解决的是企业的终止问题,二者不是同一概念,所以建议对该条规定做出修改,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只有在企业注销之后,其法人资格才丧失,企业才依法终止,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仍可作为合格的原告或被告。综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法人立即消灭,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然存在,只是处于不完全、不充分的状态,这与民法原理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相通之处。这时的企业仍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起诉、应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有一个前提,就是企业依法成立,具备法人的实体条件。如果法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企业登记,工商机关经审查不具备法人条件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因该企业自始不具备法人条件和法人资格,没有合法成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也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具体来说,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起诉的,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形,被告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如果企业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60条的规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二)企业被工商机关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应以清算主体为被告。(三)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被告。1、企业仍开展经营活动或虽停止经营,但企业法人组成人员和管理人员仍正常工作,可以通知应诉的,应以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被告。2、企业停止经营,人去楼空,各种财产不复存在,无法通知其应诉的,这种情况下,企业虽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在实际上无法参加诉讼,同时其也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应由清算主体来承担相应责任,所以这时就应由清算主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的清算主体应是企业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和上级主管部门。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企业清偿债务的,根据法人的独立财产责任制特征,在一般情况下,应由企业清偿债务。但在企业停止经营,人去楼空,各种财产不复存在,而清算主体又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企业的民事责任该如何承担,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道难题,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法人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起诉的,只能判决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能追究股东或开办者的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助长了一些企业借机逃废债务和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义务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由清算主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一)清算主体具有清算义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了营业资格,清算主体应组织清算组织对企业清算,了结企业的债权债务和各项事务,并办理注销登记,使企业终止,这是清算主体理应负有的义务,我国法律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包含这个精神。清算组织不履行这个义务,即构成违法行为。(二)清算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对债权人的损失具有主观过错。企业的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而进行了一种清算。这时就应适用破产法和民诉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由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因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了解,一般不会提出破产申请,而企业股东则对此情况是相当了解的,如果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不向法院申请破产,只能推定企业的财产足以清偿到其债务。而清算主体在有能力、有条件的情况下不组织清算,从而造成企业财产流失,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该行为与债权人受到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综合以上分析,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流失,使债权人和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即构成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应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在这种侵权案件中,应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清算主体对企业财产流失与清算主体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清算主体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这种证据由清算主体保存,债权人通常难以取得,证据距离清算主体较近,故由清算主体承担较为公平。如果清算主体不能举证证明,则推定清算主体对债权人的损失存在过错,判决清算主体对债权人的债权予以清偿;如果清算主体能够举证证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尚存的财产的数量,则清算主体只在企业尚存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这种做法虽然加重了清算主体的责任,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使清算主体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积极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对于倡导诚信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这样做在实践中也便于操作,易于执行。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终止应当清理债权债务的规定和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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