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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本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新标准,即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买卖中介收费最高不得超过成交价的2%,租赁中介收费最高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的70%。
上月底,市物价局和市房地资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原有买卖、租赁中介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新的收费标准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在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其中,居住房屋买卖中介基本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由原先的不超过成交价的3.5%降至2%;租赁中介不论租赁期限长短,最高收费标准由原先的不超过一个月租金降至一个月租金的70%。
《通知》规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或者租赁双方平均分摊,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也可书面约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分摊办法。经纪机构不可强制要求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进行强制评估的,经纪机构须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经纪机构如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买卖或租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产权的房产,中介经纪收费由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通知》还重申了明码标价制度。据了解,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已经统一印制了各项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公示牌,分发给已备案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本月起,各经纪机构必须将公示牌张贴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方便客户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凡未明码标价的,客户有权拒付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目前本市半数以上新建房产流通和二手房买卖、租赁是通过房地产中介实现的。然而一些中介公司不规范操作,尤其是在中介费收取上暗箱操作,引发了不少纠纷。新公布的《通知》首次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房产中介经纪行业服务评判标准,并细化了服务项目与服务内容,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严格执行,这对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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